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·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
投保单上的每一条问题,先弄清楚该不该写、该怎么写
按你手上投保单的健康告知问题逐条勾选「已如实填写」或「不确定怎么填」,工具对照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把每一条的提醒摆出来;再用下面的计算器,看合同是否已经超过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。本站不判断你能否承保,也不采集任何健康信息。
- 10类常见告知问题
- 2条核心条文
- 09-22查证日
第二步 · 算一算:合同是否已超过两年
第十六条第三款: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。输入合同成立(生效)日期试试看。
未如实告知的后果
「故意」和「重大过失」,条文写的后果不一样
下表只摘条文原话;「足以影响承保决定」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」这两条门槛,由保险人举证。
从询问到不可抗辩
第十六条的四步:问、答、解除权、失效
第一款 · 询问告知
保险人问,投保人答
只有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才需要如实告知;没问到的,条文不强制主动交代。
第二款 · 解除权
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
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或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;这一权利自知道解除事由起 30 日不行使就消灭。
条文册
工具用到的核心条文
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,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,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,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;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
条文解读
把一条条文读细
第十六条第三款
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什么: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怎么保护投保人
第十六条第三款只有一句话: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。逐句拆开「超过」与「满」的区别、和第二、四、五款怎么衔接,并给出按自然日历计算的方法。
第十七条
投保时保险公司必须做什么:第十七条的说明义务逐句拆解
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保险人说明合同内容,第二款专门针对免责条款设了「提示+明确说明」两道门槛,未做到的条款不产生效力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,看这两款分别管什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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